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3日以(2025)沪03破4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上海达舜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舜公司”或“债务人”)破产清算案,并于2025年6月9日以(2025)沪03破484号《决定书》,指定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担任上海达舜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为保障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及相关法律规定,管理人现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具备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就本次选聘事宜公告如下:
债务人成立于2005年8月1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B,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拓公路2591号2车间,法定代表人:吴德明,注册资本:1500万元,公司经营期限:2005年8月11日至2035年8月10日。公司经营范围:机械设备、机电设备、建筑工程机械、电控电器开关、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制造、加工、安装,钢结构制作、安装,彩钢板、五金配件、模具、五金冲件、冷作钣金、纸制品、塑料制品(除购物袋)加工,工程机械设备租赁(不得从事金融租赁),建筑工程施工,桥梁工程施工,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五金交电、日用百货、文具用品、机电产品的批发、零售,餐饮企业管理(不含食品生产经营);施工升降机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根据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或管理人的要求,就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解释、说明,或出具补充报告;
3. 根据人民法院及管理人的要求,通过书面或列席债权人会议等现场或线上会议等方式,就评估工作及相关专业问题进行汇报和解答。
(一)参选机构须为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评估机构,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许可证,且连续执业三年以上。
(二)参选机构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近三年内无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的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记录,无不良执业记录。
(三)参选机构及其拟指派的工作人员与本案债务人、管理人、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回避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利害关系。
(四)参选机构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能够独立完成全部评估工作,不得将本项目转包或分包。
(五)参选机构及其指派的工作人员应对在执行评估工作中获悉的债务人及相关方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参选机构应向管理人提交纸质版及电子版参选文件,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包含以下内容:
(一)《参选意向书》:明确表示参与本次选聘的意向,承诺全部报名材料真实、合法、有效;承诺与本案无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说明近三年内是否有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二)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报价函:列明收费金额及支付方式。报价应为包含所有费用的包干价,币种为人民币。
(一)提交截止时间:2026年5月17日17时。逾期提交或未按要求提交的参选文件,管理人不予受理。
电子版:请将所有参选文件(盖章扫描件)发送至管理人邮箱:liu.。邮件主题统一命名为“达舜公司评估机构报名-机构名称”。
纸质版一份,请邮寄至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726号华敏翰尊大厦13层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刘榴,。
(一)管理人将根据参选机构提交的参选文件,综合考量机构资质、专业能力、报价、类似项目经验等因素进行评审,择优选定一家中选机构。
(二)管理人将在评审结束后,以邮件形式向中选及备选机构发送书面通知。中选机构应在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与管理人签订委托合同。未被选定的机构,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报名材料不予退还。
(一)本项目在破产程序中,因工作需要调整评估范围或对评估报告进行更新、补充的,中选机构应配合完成,原则上不再另行增加费用。具体以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约定为准。
(二)本次选聘系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履行职责而进行的自主采购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