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你单位相关人员无法联络,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将通知书向你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
职工单后文,身份证号4328************12,于2016年3月25日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被认定为工伤,你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向该职工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局根据职工提出的先行支付申请,已支付该职工工伤伤残补助金26373.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860.8元,合计待遇32234.4元。请你单位在收到本《追偿通知书》之日起的10日内将以上费用存入我局指定账户,并将还款存根联(回执)复印件递交或邮寄至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博罗分局稽核股。逾期不偿还的,我局将依法处理,届时因追偿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及逾期偿还的利息等由你单位承担。
如你单位对上述处理意见有异议的,请在收到本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